鉴定启动缘由差异
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启动原因不同。重新鉴定常因原鉴定存在问题,如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况。例如在一场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原鉴定机构的设备陈旧,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准确性,从而申请重新鉴定。而补充鉴定多是在原鉴定基础上,因新情况或新资料出现,需要对原鉴定结论进行补充或修正。比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相关鉴定中,后续发现了患者之前未提供的病历资料,此时就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鉴定主体选择差异
选择鉴定主体时,两者也有区别。重新鉴定时,当事人可选择与原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机构,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当事人会倾向于选择更权威、口碑更好的鉴定机构。而补充鉴定一般由原鉴定机构进行,因为原鉴定机构对原鉴定情况熟悉,能更高效准确地依据新情况进行补充。就像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在处理补充鉴定时,凭借其专业的检验鉴定人才和对原鉴定的了解,能较好地完成补充鉴定工作。该中心是吉林省司法厅于2009年批准成立、司法部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立性鉴定机构,拥有先进的检验设备,能为法院、劳动、交通等司法机构提供证据服务。
鉴定内容范围差异
从鉴定内容范围来看,重新鉴定往往是对整个鉴定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和重新评估。比如在笔迹、签名、文件真伪鉴定中,如果启动重新鉴定,鉴定机构会对文件的各个方面进行再次检验。而补充鉴定仅针对需要补充或修正的部分进行鉴定。例如在亲权关系(亲子关系)鉴定中,若因新增样本需要补充鉴定,鉴定机构只会对新增样本相关内容进行检测分析。
鉴定结果效力差异
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结果的效力也有所不同。重新鉴定结果可能会改变原鉴定结论,对案件走向产生较大影响。而补充鉴定结果通常是对原鉴定结论的完善和补充,一般不会完全推翻原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鉴定结果的效力。
QA问答:问: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在什么情况下更适合选择重新鉴定?答:当原鉴定存在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格、程序违法、依据明显不足等问题时,更适合选择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