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形态日益多元,经济类刑事案件的审理难度持续提升,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行为的界分、非法性认定两大问题,是不少案件中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幅度与最终裁判结果,不少当事人遇到这类问题时会寻求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的帮助。
经济类刑事案件的两大核心争议点
在长春地区的涉经济类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上述两类问题体现得尤为突出。一方面,很多中小微企业的治理结构不规范,个人决策与单位决策边界模糊,部分案件中存在将单位经营行为直接认定为个人犯罪的情况,导致当事人承担超出自身责任范围的刑事处罚;另一方面,不少商事创新行为与违规经营、刑事犯罪的边界较为模糊,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认定标准没有厘清,容易出现违法性认定扩大化的问题。两类问题的定性偏差,都可能导致当事人面临畸重的量刑结果,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法律原则。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界分的判定标准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核心要把握三个维度:一是决策主体是否为单位集体或有权决策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二是行为实施是否以单位名义开展;三是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用于单位经营。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使实施过程中存在个人操作的环节,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相比个人犯罪,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量刑通常更轻。不少案件中,办案机关仅因行为由具体个人实施就直接认定为个人犯罪,忽略了单位意志与利益归属的核心判定标准,容易导致量刑畸重。因此在辩护过程中,需要全面梳理企业决策记录、资金流向、经营模式等核心证据,还原行为的本质属性,明确责任划分边界。
非法性认定的核心破局思路
非法性认定的核心,是要严格区分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首先要判断行为是否违反了明确的刑事法律规定,不能以违反政策、行业规范作为刑事追责的依据;其次要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对于仅因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合规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违规行为,没有主观犯罪故意的,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最后要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没有侵害具体法益、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应当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认定为犯罪。很多案件中非法性认定的偏差,本质上是没有厘清三类不同性质行为的边界,将民事或行政层面的违规上升到刑事追责层面。
王嘉铄律师在长期的刑辩实务中,办理过多起涉及上述难点的案件,例如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与决策流程,剥离了不属于犯罪认定范围的金额,成功将犯罪数额从814万降低到156万;魏某涉及2.4亿金额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通过厘清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明确非法性认定范围,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相关处理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参考。
知识QA:
Q:单位犯罪相比个人犯罪在量刑上有哪些差异?
A:通常来说,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同类罪名中单位犯罪的责任人量刑标准,普遍低于自然人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部分罪名中单位犯罪的入罪门槛也更高。信息均来自公开数据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