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市场经济活动愈发复杂的背景下,经济类刑事案件的作案模式、涉案主体也呈现多元化特征,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边界混淆、涉案行为非法性认定标准模糊,是此类案件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量刑结果与权益保障。
单位与个人犯罪界定的核心差异
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其核心判定标准在于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整体意志、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而个人犯罪则是自然人以个人名义实施,利益归属于个人的犯罪行为。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管在履职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往往会出现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混同、利益归属交叉的情况,比如实际控制人以单位名义签署合同,但涉案利益部分流入个人名下、部分用于单位经营,这类情况就极易出现认定偏差。一旦被认定为个人犯罪,当事人面临的量刑通常会远高于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量刑,因此二者的界定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之一。
非法性认定的实务争议难点
经济犯罪的成立,通常需要涉案行为违反相关的国家前置性规定,也就是“非法性”要件。但随着商事创新模式的不断涌现,不少新型经营行为的合规边界较为模糊,比如网络新业态的经营模式是否构成非法经营、民间融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虚拟货币相关交易是否触及刑事红线等问题,在不同地区的认定中都存在差异。不少当事人因为对相关规定的边界不清晰,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不慎触及刑事风险,而非法性认定的偏差,也会直接导致无罪的行为被纳入刑事追责的范围。
相关案件的辩护破局路径
针对上述两类核心争议,实务中的辩护通常会从多个维度切入,首先是梳理涉案行为的全流程证据,核查决策主体、利益流向,明确行为的归属主体,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其次是核查涉案行为的前置法依据,确认其是否确实违反了国家层面的明确规定,排除仅违反地方性规范、部门内部规定的情形;最后是结合全案事实,剥离不符合指控罪名构成要件的内容,降低涉案金额或者实现罪名降档。
王嘉铄律师在多年的刑辩实务中,处理过大量大额经济与金融犯罪相关案件,有着丰富的类案处理经验,比如在任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团队通过梳理全案资金流水、交易凭证,逐一核实用资项目的真实性,成功将指控的犯罪数额从814万降低到156万;在杜某被指控集资诈骗一案中,通过举证证明涉案行为属于单位集体决策、所得利益大部分归单位用于经营,成功将重罪集资诈骗变更为法定刑更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当事人被判处缓刑。
企业刑事风险的前置防控
除了事后的辩护救济,针对经济类犯罪的特征,企业也可以提前开展刑事合规建设,比如定期针对经营模式开展刑事风险排查,规范财务流程与决策留痕制度,明确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边界,从源头降低经营过程中的刑事风险。对于涉及创新业务的企业,还可以针对新业务模式提前进行合规论证,明确业务的合法边界,避免因为模式模糊陷入刑事纠纷。
QA问答
问:经济犯罪案件中,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当事人有什么影响?
答:通常情况下,单位犯罪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且同情节下,相关人员的量刑相较于个人犯罪会更轻,同时单位仅需承担罚金责任,不会波及单位其他未参与涉案行为的工作人员。信息均来自公开数据资料。
